犯法它们是兄弟吗?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 ,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 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 ,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 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 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 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 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 我一定能*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 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 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 ,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 ,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 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 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 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 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 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 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 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 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 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 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 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 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 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 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 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 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 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 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 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 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 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的力量

法律的力量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发生一些事,导致有些人或机关受到损害,那么就触犯了法律,法律是无情的,公正的。有了法律,就有了压力就会减少犯罪.可就是有那么几个愚蠢的人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神圣无私的法律。

有一天,我放学回家,正巧碰到了收房税的人员,他们敲响了我们邻居家的门,我们邻居大声问;"谁啊?""我们是收房税的!""什么,上次不是给了嘛!""对不起,时间到了就得收税,一共是35.60元。""你们有没有搞错啊?你当我是大户啊?一天到晚收这个税,那个税的,你看,我们的水,电费还没交呢!哪来得钱?""不好意思,这是规定,请别为难我们,我们也是奉命行事的,不然不好交代,体谅体谅我们吧!""嗨,这话说的过了点吧!谁不体谅你们了?再说了,我体谅你们,谁来体谅我们啊?我们可是下岗工人,有钱还不是吃饭用的,我把钱给你,我喝西北风啊?告诉你们,我没钱,滚,滚,滚!别再让我见到你们,触霉头!"我听了,特别生气,上前对他说;"你这样做,可不对,别怪我不提醒你,你这叫逃税,犯法的,轻的罚款,一般5,6千,重的是要判刑的!这些,我们老师上课讲过的!""关你什么事,小丫头,不就是三十多块钱嘛,老子付就是了!"他一听是犯法的,为了不使自己犯法,他只能拿钱了。他付了钱,"啪"的一声,把门关了。"谢谢你,小姑娘。""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你看,法律对人还是有压力的,不过,大家不要像那位叔叔一样,大家可要遵纪守法啊!

关于法律

在演讲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但是你们知道吗?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就是《做个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同学们,你们知道110是什么电话号码吗?那么120呢? 119呢……这些电话号码都是公益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能随便乱拨吗?显然不能。可是有的同学不懂得法律,乱打这些号码,根据国家法律,凡是乱打这些号码的人,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要罚款,有的要警告,甚至有的要拘留15天……可见,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事,我们一定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

同学们,我们每天都要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的安全,过马路时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能在马路上玩耍,要注意车辆行驶的方向,保护好自己。我们在上下楼梯时,一定要靠右行。当然我们更不能到游戏室、棋牌室、网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要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校纪。

现在,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比较好了,可是身上却多了一份责任。将来的社会要靠我们去建设,要想为祖国多做贡献,就要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但重要的是要先学会做人的道理,要学会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公民,那么,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学法,守法,懂法,争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同学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犯了法,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只要你遵纪守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担负着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需要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打架斗殴,不以大欺小,不贪小便宜,不随便拿别人东西,不进网吧、游戏厅,不看不健康读物,自觉遵守和维护集体纪律,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上下楼梯靠右行,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自觉*违法行为,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学会遵纪守法,学会做人的道理。

同学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我们携起手来,把文明之风吹遍校园的每个角落,让道德之花盛开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

法律与自由 政治论文

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

法律时代

生活在法律时代的人,顾名思义,干什么事都要讲法律,那才叫一个字……“爽”(如果说惨就会犯背叛罪)比如:

前几天,一个小同学踢足球时,踢碎了我家的玻璃,我生气及了,“喂!你把我家玻璃踢碎了,还想跑,我要告你损坏他人物品!”那位小同学也不慌不忙,随声答到:你如果告我,我也告你,我把足球踢到你们家非法建造的阳台上!”…………

还有一次,我放学后走在大街上,不小心踩到一块香蕉皮,摔了一跤,我刚想破口大骂,到嘴边的话又缩了回去,“不行,根据“语言法”里有明确规定,凡是辱骂任何生物者(如苍蝇,蚊子,树木,香蕉皮等等)都要罚款辱骂字数的一百倍以上,我正万幸想起了这条法律而没酿成“大灾”但是更倒霉的在后头,一位警察叔叔从我身边走过,正好看见我摔跤,便对我说:小朋友,你可懂得环境法的第123章456条789款,这里明确指出如果摔倒后压到土地面积超过0.00000000001平方厘米,就会收到响应面积的十倍罚款,刚才你摔倒后的面积正好是1.2345平方厘米,请支付罚款金!晕!

像这样的事还有很多,老师教我们背法律,三个学期没背完一半,捡到一角钱被拘留,踩死蚂蚁犯了动物保护法……

生活在法律时代呀,真叫一个字……“爽”

法律何在

法律,人人都熟悉的词,人人都知道,法律不能犯,也不敢犯。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我也不往远扯,就说说这关于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人们说学校是我们的温室,在温室里没有风吹雨打,但有些问题却普遍存在。先说说老师,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可现如今,老师打学生成了家常便饭,教育学生时,不是打就是骂,骂的时候也不管好听不好听。说不对,打;背不对,打;没写完,还打;有人会说了,那你不会说对,背对,写好吗?但,老师们的要求太高,就算不高,也太不人性化啦,换位思考一下,老师,您行吗?有人又说:“你肯定学习不好”没错,我学习也不是顶呱呱,但好学生也是靠老师教育的呀,或者打出来的。又有人曰:“学习好不就行啦,打打上几下。”天哪!都是人啊,打也不是个办法,要教育。打不是教育,教育也不是打。当然,我也不是说老师不要管学生,还是要管,是要正确的管。不仅违法,还伤和气,我们也不好受。(注:这里说的老师,不包括没有以上行为的老师)

再说说社会上的。

首先是网吧,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网吧是不可以准许未成年人入内的。可我看到的听到的并不是如此。网吧同学们是想进就进,永远也不会受到阻拦,有的同学甚至在那里过夜,网吧老板却视而不见。这可是严重的危害了我们未成年人啊!

再次,对于那些经销商们,法律也是不准许将烟酒卖给未成年人的,可是现在,不仅是那些看起来像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到那里买;就算是一位各自低矮的小盆友去买,老板都会卖给的。如果是给大人买还好,如果是自己喝呢?也是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啊!难道他们就会给自己家的孩子喝酒抽烟吗?

再过几年我们就成年了,真想在这之前,感受一下法律带给我们的保护。

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无处不在 高一(13)班 陈宵 我们身边的法律无处不在,其中法律里面有着我们不可磨灭的道德行为。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鲁迅先生曾说过:“诚信为人之本。”历史上关于诚信故事也很多:苏武牧羊、一千棵樱桃树……在我身边也有一个诚信故事,这件事让我更明白诚信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 古时候的中国就有许多诚实守信的例子:曾子就是个非常诚实守信的人。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闹着也要去。妻子哄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要杀猪,妻子连忙上前阻止。曾子说,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说着,就把猪杀了。曾子不欺骗孩子,也培养了孩子讲信用的品德。 在清朝科举考试中就存在着一个流行词——作弊工具,科举考试作弊原理一脉相承。那个时候所有应试人员,都想方设法的从这个所谓的工具中求得“前途”, 这些方法无非是请人替考、夹带抄袭、送礼换卷、贿赂批卷官、出钱买题等等,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被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因而这些都是惘然的想象,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已是朝廷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 把眼光放近点,今天的考试你作弊了吗? 回首现实学习生活,俨然也存在着同一个道德问题——不诚实守信。小到坐在课堂上学ABCD的小学生,大到每天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他们当中或许就存在不诚实守信的一面。进入考场之前,老师都会进行一次诚信考试的教育,可是又有多少人把它灌输进去呢? 记得有一次考试,和我在同考场的一位女同学,因为作弊被老师发现,导致被清除考场,在她离开考场之前留下了后悔的眼泪,这不仅仅对她是个教训,也可以说是对在场的所有考生的警示。 考试结束后,从别人那里得知了她的作弊原由,原来是女同学在考试期间,因为考题不会就在监考官的眼皮下拿出了考试之前做的小抄,她的一举一动被监考官看在了眼里,为了教育其本人警示他人,经过考官们的讨论,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清除考场。放宽心来说这或许只是个教训,但严肃的说这或许影响了女同学的前途。她因为自己的无知断送了自己光明的未来,这对她本人来说是一种无法挽回的可惜。再或许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中这会成为她不可磨灭的阴影。 现今的社会,不论你是干哪行的,诚实守信都是必须的,有一定的诚实守信的原则,我相信无论你走到哪里,别人都会以尊重的眼光看待你,所以诚实守信将会成为你我他的“通行证” 。 诚实守信做人,让法律、道德与我们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