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差距的适度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1]。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而在美国这个比例甚至达10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下呈逐步拉大趋势,其分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与赠予等构成的话,那么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更大[2]。学者们认为,当前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化发展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社会最不稳定时期[3]。如果制度得当,则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则会出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各阶层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在该时期,妥善解决好贫富两极分化的制度问题,对于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1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1.1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 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 379, 1998年0. 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 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 434以后逐年攀升, 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4]。

1.1.2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 410.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 567. 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 474.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 182.5元)的7.2倍。

1.1.3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 4,1994年就到了0. 32,1999年又上升到0. 336 1。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 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 33∶1,绝对差距达到9 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 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 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 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 085亿元,公款吃喝2 000亿元,公费出国3 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 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社会财富通过权力寻租越来越集中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 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2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2.1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5]。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

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6]。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2.2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7]。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8-9]。

2.3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10]。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

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

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11]。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腐败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12]。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

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关于议论文素材 诚实

关于议论文素材 诚实 诚实(1)引言诚实诚实,能驱散人们心中的阴暗;诚实,将使人类有更多更真诚的爱。我们应该大力弘扬诚实的美德,让人们心灵更高沿,让世界变得更美好。(2)事实论据不知为不知孔子一辈子勤于学习,知识渊博,后人尊称他为圣人。其实他本人还是很诚实,很谦虚的。他曾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有一次,孔子到齐国去,路上看见两个小孩在辩论。一个说:“早上的太阳凉飕飕的,一点也不热;可中午的太阳却像开水一样烫人,这不就说明早上太阳距亢我们远,中午太阳靠我们近吗?”另一个争辩道:“不对!早上太阳又大又贺,就像车顶上的篷盖那么大;可到了中午,太阳就变小了,顶多也不过菜盘那么大,近的东西大,远的东丁小,这是普通常识。”两个孩子争得不可开交时,抬头看见两个大人站在现前,就问那位年长者“你是谁?”年长者回答:“我叫孔丘,是鲁国人。”一个孩子高兴地说:“噢,原来是孔夫子呀,听说你很有学问。就请你评一评,看谁说得对。”孔子老老实实地承认:“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以后我向理角学问的人请教一下,再来回答你们吧。”孩子们哈哈大笑起来:“人家都说孔夫子是个圣人,原来也有回答不了的问题呀!”孔子望着笑着离去的孩子,对身边的学生子路说:“在学习上知道的就说知道,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只有抱着这种诚实态度,才能学到真正知识。”裴度诚归玉带裴度是唐代政治家,曾做过三朝宰相,虽其貌不扬,个头矮小,但为人诚实。他从少年是规范就立下做人的宗旨:“只要自己不欺心,不欺人,诚实、努力,将来一定会有所成就的。”在裴度十五六岁时,有一年秋天到城外香山寺游览。来寺院烧香的一位中年妇女丢失了一个绸布包,被裴度拾到,他一连两日在寺院门前等待失主。当那位妇人两日后从裴度手里接过自己绸布包后,一下子跪在地上,泣不成声地说:“您真是我家的大恩人啊!”妇人打开包裹,里面是两条镶满珍珠的玉带。原来这位妇人是准备用这两样东西去官府赎她父亲性命的。国灰其你正蒙冤被判成死罪。诚实的门德尔松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在白金汉官举行盛大的招待会,欢迎杰出的德国作曲家门德尔松来访。署名门德尔松的《伊塔尔兹》曲子演奏以后,女王对他称赞道:“单凭这一个曲子,就可证明你是天才。”门德尔松平静地对女王说:“不,那是我妹妹芬妮亚的作品。”原来芬妮亚也是个音乐造诣极深的音乐家。《伊塔尔兹》就是出自她手。由于几个史弟不赞成署女人之名,便商定用门德尔松的名字发表。分页:第[1] [2][3]页

议论文如何写好开头

提出来的。作为论点的判断句,应该简短明白,高度概括。例如有位同学在《谈勤俭节约》中提出论点的时候,写了这么一段话:“在战争的年代,条件艰苦,需要勤俭节约;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情况起了变化,我们的生活条件有了改善,我们还要不要勤俭节约呢?同样需要勤俭节约。”这个论点,与论点是作者对客观事物、社会现象作出的判断。这一思维的形态,用文字来表达,就必定是一个判断句。例如,看到同学们课间开玩笑,玩笑开到对骂,吵架,甚至动手动脚打了起来。对于这种生活现象,作者就提出了论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开玩笑要有度。”这个论点,就是通过判断句的形式得比较罗嗦,如果改为“新时期也要勤俭节约”,就显得简明了。

论点在文章中出现,没有一定的规则,有的文章在开头出现论点,有的文章在中间出现论点,有的文章在结尾出现论点。一般来说,直接论证的文章,常常是“开门见山”,提出论点。夹叙夹议的文章,常常是中间点题或“卒章显志”。

论点提出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比喻导入法。如《学问是苦根长出的甜果》就是这样提出论点的:每当我们看到累累的硕果,心里就会无比喜悦,但人们要记住一句谚语:“春不种,夏不长,秋不收,冬不尝。”这就是说,累累硕果是靠辛勤劳动得来的。求学问又何尝不是如此,只有通过辛勤劳动才能掌握丰富的知识。

二、对比导入法。有的通过对举出的两种相反的观点比较,揭示论点。如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就是这样来揭示论点的:“日本人之称我中国也,一则曰老大帝国,再则曰老大帝国。是语也,盖袭译欧西人之言也。呜呼,我中国其果老大矣乎?梁启超曰:恶,是何言!是何言!吾心目中有一少年中国在。”

三、名言导入法。有的通过引用与论点密切相关的名言,放在文章开头,进而揭示论点。如顾颉刚《怀疑与学问》,文章开头用程颐的“学者先要会疑”,张载的“在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学,学则需疑”的话来揭示做学问需要有怀疑精神这个中心论点。

四、阐释题目法。有位同学写《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这样揭示论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宋代著名政治家和文学家范仲淹的名言。这句话的意思,现

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吃苦在别人前头,享乐在别人后头。作为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应该具有这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

五、类比联想导入法

“蓝天、白云,苍鹰展翅飞翔于蓝天白云之间。我们惊叹于苍鹰那和谐自在的飞翔时,是否想到它那双强有力的翅膀呢?没有翅膀,苍、鹰永远飞不起来。人是智慧的动物,他的心灵长着一对翅膀,凭着那对翅膀,穿梭在茫茫的人海中,不至于迷茫,不至于失望,也不至于众叛亲离,在漫漫的人生路途中,寻找生命的真谛,那双翅膀便是诚信。……我没有看见过断翅的鸟儿在天空中飞翔,我也不相信失去诚信的人能够辉煌灿烂。”这段开头由此及彼,从苍鹰的翅膀联想到人类诚信这一“翅膀”,不仅赋抽象以形象,更是突出“诚信”的不可或缺。顺着这一思路,最后一句“我没有看见过断翅的鸟儿在天空中飞翔,我也不相信失去诚信的人能够辉煌灿烂”。也是类比联想,从否定的角度推论人类不能丢失“诚信”。很醒目,很有警策力。

六.事实导入法.巴斯德说过:“机遇总是偏爱有准备的头脑。”翻开科学史我们会发现,许多科学家在科学发明历程中,走了九十九步,最后离成功只差一步时,却永远的失去了发明的机会。回顾这些实践,我们除了遗憾之外,也许会得到更多的启迪。由大家所共知的事件、自己的亲身经历、或目前刚刚发生的事件入题,将观点具体话了,它们既是对作者观点的诠释,又是对这一观点的实证。这方法简便易掌握,只是叙事千万要简洁,落点一定要在“议论”上。本例的“事实”叙述高度概括,因为它下文将对典型事实加以具体的评述。

小结:好的议论文开头:短、快、靓

高尔基说过:“(开头)好像音乐里定调一样,全曲的音调都是它给予的,也是作者花功夫的所在。”议论文的开头要讲究“短、快、靓”。

短——简洁最好三两句成段,引入本论

快——迅捷入题要快,最好三言两语就点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议论的话题。因为评分标准中有“中心明确”的细则。开篇确定中心,有利于阅卷者按等计分,也有利于作者展开论述,不致出现主旨不清、中途转换论题等作文大忌。

靓——精彩这也是传统文论中所说的“凤头”。精彩的开头,最突出

法律与自由 政治论文

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自由与法律

齐茗馨

初二(8)班 哈工大附中

摘要:从三个角度来说,关于自由和法律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以及对法盲的看法。

自由只服从法律

——伏尔泰

人们认为,自由是否合自己爱好和行为的习惯,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都是错误的观点。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出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是维持社会治安最好的方法,管理社会最好的手段。

“自由有两种意义: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出自王国雄《法律与自由》原载《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站在哲学的角度:自由是一个概念,人与自然的概念。站在政治学角度:自由是一个条件,人与社会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自然绝对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畴,以及必然的制约。可见,对于自由,法律才是第一条件。例如:“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剥夺了一些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无理的制约,随时随地被红卫兵批斗,关押,害死人不偿命,还破坏很多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自然没有自由的存在“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最大的区别就是要记住该做和不该做的事。在一个政权不滥用权力和法律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可以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无法阻止任何人做任何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反之,当一个人做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法律问题。又例如:一名湖南中学生因家里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其父便令其辍学,回家干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种自由不是自由,如此来说,自由是建立在人性化上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仅仅只有惩罚的作用,还有保护的作用。保护我们的自由权利。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司法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想,如果这三种权力在一个人手中,他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惩罚群众,法律便完全没有意义!个人认为,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群众所支撑的道德条例。但有时法律也难免不够英明或过于片面,也会被认为严厉,不近人情。简单的宪法,刑法,政法,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所以便有法官的存在,他们虽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和法律的严密性,但他们会判断孰是孰非,缓解法律的不近人情。使法律变得更加鲜活。例如:当一个人杀人放火,抢家劫舍,那么法律会根据他的罪行严重程度,来决定他受惩罚的程度,如果是被判监禁,那么最基本的行动自由都有了限制。可见,自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是有法律决定的。自由就是架设在这之上,民众所得到的任何权力。

但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包括法律和自由,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大其小各不相同。梁启超曾说过:“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美国大法官斯通指出:“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这个社会中,个人主义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市区规划法令,有时甚至还要服从限价规则。”法律并不是特定为一个人或几个人设定的,它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得道德原则,所以,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学会利用法律。

在我们的国家,法盲不在少数。行政违法行为,如工商登记干部吃拿卡要,对申请符合颁发工商执行的刁难不发。民事违法行为,如堵住邻居的排水管道,不让雨水从自家屋边流过,违反相邻权。违宪行为.如干涉他人依法发表言论,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权等。是不了解法律,或不重视法律的人才会做出的事。但这些有损国风的事情实不应该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有新闻反映了一种现象:河南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这小子看着不顺眼,把他喊过来,问他是哪里的,揍他一顿”。而当4名中学生在当天傍晚归

政治小论文

许多人都渴望拥有一种能提高成绩又很轻松的学习方法。当然,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有多好的学习方法都得靠你努力学才行。

有许多同学在学习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认识,例如以下几点:

①认为学习是为老师、家长学,学习缺乏动力。

②学得不好就想放弃,缺乏自信心。

③学得不怎么样但又十分骄傲,到了真正的考试又考得不好。

④学得不错,但只顾自己,不爱帮助学得比自己差的人。

⑤不懂装懂,自欺欺人。

以上只是万星中的几颗而已,同学们在学习上存在的错误认识还有很多很多。有些同学想学好,但过于着急,于是就像“邯郸学步”那样,胡乱学习。其实,这样的人在我身边还真不少呢!

我有一个邻居,她也是读初一,但成绩始终提不起来。因此,受到父母与老师的责备,连同学也看不起她。她就很不服气,下定决心要好好向成绩好的同学学习,让老师和同学对她刮目相看。于是,她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一直观察着同班那个成绩不错的同学的一举一动,想要跟着学。为此,她没有听老师的讲解,只是,专心致志地“学习”着。结果呢?正如我想象中的那样,不但成绩没提高,反倒再滑了下去。

由此可见,合理借鉴别人的方法才是正确的。在摸索的过程中,只有避免照搬,合理借鉴,才能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现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符合现代中学生的心理思想教育的。它教育我们应如何做人,如何与人交往,如何寻找到正确而又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所以我们应认真而又重视地对待政治这门学科。

大部分人认为政治是枯燥无味的,它不像数学那样灵活有趣,也不像美术那样可以别具匝心。因此,大家都不太喜欢上政治课。其实,这是一种厌学的心理疾病。虽然几乎每个人都会有,但这样的想法会影响到你对学习的乐趣,影响到对学习的爱好。所以,我们应做好以下几点:

①要想到别人如果对这个科目有兴趣,想学。就会超过你的成绩,要有竞争的意识。

②既然设出了这个科目,就说明它对我们的学习成长是有很大的帮助的,要克服厌恶心理,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③有类似于的这样心理要及时与老师和家长沟通。

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小步,才有可能取得将来的成功。朋友们!一起为美好的梦想努力吧!

和谐社会论文

贫富差距的适度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1]。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而在美国这个比例甚至达10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下呈逐步拉大趋势,其分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与赠予等构成的话,那么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更大[2]。学者们认为,当前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化发展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社会最不稳定时期[3]。如果制度得当,则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则会出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各阶层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在该时期,妥善解决好贫富两极分化的制度问题,对于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1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1.1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 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 379, 1998年0. 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 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 434以后逐年攀升, 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4]。

1.1.2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 410.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 567. 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 474.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 182.5元)的7.2倍。

1.1.3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 4,1994年就到了0. 32,1999年又上升到0. 336 1。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 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 33∶1,绝对差距达到9 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 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 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 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 085亿元,公款吃喝2 000亿元,公费出国3 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 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社会财富通过权力寻租越来越集中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 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2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2.1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5]。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

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6]。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2.2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7]。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8-9]。

2.3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10]。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

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

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11]。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腐败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 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12]。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

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